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船员生活工作环境。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明确了海船用电相关要求,具体都有哪些呢?
哪些海船需要配备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2修第5篇第7章7.2.8.1规定
以下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1)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
(2)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国内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
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2修第5篇第7章7.2.8.4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7.2.3.1(4)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国内航行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国内航行海船使用岸电法律法规要求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海洋环境保护法》未使用岸电罚则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单位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
(三)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的;
(四)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的;
(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南通海事局、南通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的《规范南通市港口船舶低压岸电建设和使用实施方案》要求,船舶靠港应当使用岸电,有关要求摘录如下:
港口企业应建设足够数量的、与码头(泊位)等级、接靠船舶艘次、尺度相匹配的岸电设施。低压岸电按工频分为400V和230V,低压供电的接插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GB/T11918)的有关规定。
在南通港停靠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应当使用岸电。岸电接插件应符合下列规格:
(1)230V、63A/125A
(2)440V、63A/125A/250A/350A
船舶用电接口的插座、插头应参照《低压岸电连接系统(LVSC系统)用插头插座和船用耦合器》(T/CEC 198-2019)相关要求。例如:
船方应提前24小时将靠港船舶的信息及相关技术参数提供给港方,确定使用岸基供电的船舶名称、供电电压、频率、容量、接电点位置和船舶联络方式。
船舶靠港后,港方与船方的船舶岸基供电系统负责人应现场交接,明确双方电气设施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并填写《岸基供电系统数据记录表》等相关表格。
供电期间,岸基、船舶根据约定的时间间隔(如每2小时),对船舶岸基供电系统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