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鼓励使用岸电,但是船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岸电,是需要达到一定需求的才可以。
1、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船舶不具备其他清洁能源等效替代措施(清洁能源等效替代措施一般指:具备太阳能板供电、船舶蓄电池组供电船舶不需要启动发电机发电等)应当使用岸电。
2、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
3、是靠泊作业码头泊位具备提供岸电供应能力。
4、船舶本身已经具备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船舶在靠泊码头作业后,具备岸电使用条件(船舶、码头无岸电设施或临时发生故障、恶劣气况、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无法使用岸电除外),而未按规定使用岸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