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岸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并可以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
泊位名称:苏州港太仓港区太仓港赋桥码头有限公司码头10号泊位,苏州港太仓港区太仓港正和兴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码头9号泊位。
泊位名称:苏州港太仓港区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5号泊位、6号泊位、7号泊位、8号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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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位名称:苏州港太仓港区太仓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一、二期码头泊位。